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针对肇事者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巨额赔偿费用,专门为受害者获得救助而设立的一种渠道。主要是垫付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所需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基金并不是无期限垫付的,垫付时只垫付受害人从抢救开始的72小时内所产生的部分或者全部医疗费用,超出72小时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需要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否则不予以垫付,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照肇事地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来计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

1.肇事机动车已经购买了交通强制险,但是在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内仍然不能够补偿受害人人身伤亡抢救费、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的;

2.肇事机动车没有购买交通强制险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其中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先行垫付,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适用前提,一般是发生在道路内的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但是对于在道路之外的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也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其中对于医疗抢救费用垫付的申请,应先由公安部门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提出申请的期限在3个工作日内。再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就是否属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范围,以及对于其中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来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书面通知公安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属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范围,则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就应当将相应的费用划进医疗机构中;如果审核没有通过,不属于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范围,则不予以垫付,并将不予以垫付的理由向医疗机构进行说明。

对于丧葬费用垫付的申请,应由受害人家属就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向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垫付并书面通知公安管理部门;没有审核通过的,则不予以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