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宪法的权利属于哪个机构

修改宪法的权利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

在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经过以下五个步骤:

1、提案,是修改宪法开始的程序,是指宪法修正案的提出,或者说是提议应该修改宪法。任何国家修改宪法,首先必须经过这一程序,而且必须由有权机关提出。

2、起草,是指在决定宪法应该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 条文如何修改。在实践中,一般应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 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3、先决投票,是指在提议宪法修改之后,送交议决机关 议决之前,就宪法修正案提出的先行投票程序,以使宪法修改条文和内容具体明确。

4、决议,是修改宪法的必经程序。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 修正案,通常由国会、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民意机关议决通 过,而且必须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5、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宪法 修正案只有经过公布,才会产生法律效力。一般说来,公布宪法修正案的机关主要有国家元首、议决机关和行政机关等。我 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二、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首先,全国人大代表主要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进行提案、表决事项、提出意见批评,同时还现有言论不受追究权、刑事豁免权等。主要权利有以下:

1、表决通过修改宪法、法律。

《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案的意见提出权。

《立法法》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权利。

《立法法》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4、刑事豁免权。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5、言论自由发表权。

《代表法》第三十一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可以修改宪法的权利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我国宪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后修改宪法才能成立,大家可以作基本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