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辩护内容是什么?

危险驾驶辩护规定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正因此,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

本罪是新设罪名。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导致重大恶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驾驶一些机动车辆的时候,一定要保证自己是非常认真的状态之下,如果存在着一些喝完酒之后驾驶或者是其他的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之下,是不能够驾驶机动车辆,那就是涉嫌危险驾驶,保持车速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