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的遗产,必须先收集或辦理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及被继承人死亡的除户证明。

(2)大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须经台湾海基会验证)

(3)编制继承系统表。

(4)提供遗产证明及编制遗产清册。(持被继承人死亡除户证明、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向台湾地区税务机关调阅被继承人财产归户资料)

2、大陆人民要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必须在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明要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逾期则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3、继承在两岸关系条例施行前开始者,前项期间自两岸关系条例施行之日起算。(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另两岸关系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其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

4、大陆继承人向遗产所在地法院为继承的表示,应参照非讼事件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意思表示的申请书,内容应记载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送达代收人姓名及住居所及电话等。

(2)继承的原因,事实理由及申请继承的意思表示。

(3)说明大陆继承人的身分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

(4)附具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大陆继承人的身分证明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继承系统表、遗产清册等)

(5)管辖法院。

(6)具状年、月、日。

(7)申请人签名盖章。

上述有关大陆的证明文件须经台湾海峡两岸基金会验证始生证明效力。

5、大陆继承人向台湾法院表示愿意继承遗产的声明,经管辖法院准予备查后,可持准予备查的公文,依一般继承程序取得遗产或分割遗产。若台湾地区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大陆继承人可持管轄法院准予备查的公文及上述证明资料,向台湾国产局等部门申请移交遗产。

6、因海峡两岸分隔已久,法律规定各异,特别是大陆人民赴台湾地区办理继承不易,造成大陆继承人未能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为继承之表示,而被视为抛弃其继承权,无法继承的事例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