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 第263条规定具有八种情形之一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跨度很大,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较大。法定刑的可选择性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运用失当,也可以扩大死刑的适用。从这个角度讲,也应当注意慎用死刑。

2、《刑法》 第263条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起刑点是十年,最高刑是死刑。因此,并不是只要行为人具有八种情形中的某种情形,就可以判处其死刑,综合加以分析、判析,看其罪行是否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必须处以极刑。只有在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仍不足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才可以选择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3、抢劫罪属于侵犯双重客体的犯罪。由于人身权利的价值高于财产权利,如果抢劫行为只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未危害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则不属于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不应对行为人适用死刑。

4、从司法实践经验看,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并具有下列情形的行为人,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其他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并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的。

共同抢劫怎么认定

1、抢劫罪以同时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其客体要件。抢劫罪包含有两个行为,一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二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该两行为的,方可构成抢劫罪。正是基于此,行为人劫取财物时,其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后果的,我国刑法不再单独予以评价,而仅仅是作为抢劫罪的一个量刑情节来处理。可见,抢劫罪中的暴力伤害行为不是一个独立行为,不具备适用实行过限的前提条件。

2、抢劫罪其本身就蕴含着暴力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故意,而且这种暴力伤害或者暴力威胁正是作为非法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要件而存在的。也就是说,暴力伤害或者暴力威胁是实施抢劫犯罪所必不可少的,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即使部分行为人不希望使用暴力或者仅仅使用暴力威胁,但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可能使用暴力应当是有预见并予以认可的,这也是抢劫罪与非暴力性财产犯罪的一个重要不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