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程序,积极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一是征用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为准,由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镇政府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符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二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镇政府或区主管部门提出。三是有关镇政府要与区主管部门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共同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要附具听证笔录。四是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裁决。(据天津市纪委监察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