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时间是不会超过37天的,在这37天内,侦查机关要起诉犯罪嫌疑人并终结案件,超过37天的就算是超期羁押。如果在37天后还没有被释放的话,就可以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起诉。这时候要注意了,犯罪嫌疑人以前如果被拘留过,是不算在这37天内的,要按照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都是37天呢?

并非全都是,也有一些例外。比如有些案情比较复杂的,到了规定的期限也不能结案的案子,检察机关可以向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时间1个月。还有因为特殊原因很长一段时间都不能审判的复杂案子,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求延期审理。

再比如可以延长2个月的一些地方偏远、偏僻、交通不好的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还有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判处结果有可能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还不能结案的案子,可以再延长2个月的羁押期限。检查机关要在羁押期限快到的7天前提出延期,人民检察院也要在即将期满的时间内做出决定。

要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下了另外比较重要的罪行,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是不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的,只不过要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备案。还有公安机关这边侦查完了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要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这边侦查完案件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这边改变管辖的案件后,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那天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简单来说,犯罪嫌疑人转去某一个地方的时候,要按照转去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羁押期限,每转去不同的机构或是案子的性质有所改变,都要重新算羁押期限。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还不能结案,就要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没有释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可以向司法机关采取强制释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