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交通事故栏目组借《人民法院报》对该新闻总结了如下几个要点:

1、该案的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两个诉讼进行。

第一个诉讼的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通过起诉对方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方机动车的司机、对方机动车的车辆所有权人、对方机动车的挂靠运输公司,请求得到赔偿。该案的人民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58万余元,判决原告在几被告处获赔21万余元,应该是这样计算的: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对于剩余的47万元损失,因原告的家属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故依照7比3的比例分责,由其他被告在30%的比例内承担赔偿责任。

2、在第一个诉讼结案之后,原告又提起第二个诉讼,其案由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原告家属所驾驶的车辆,该车车主将该车交由原告家属帮为驾驶,双方形成了无偿的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原告家属在无偿义务帮工期间所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帮工人即该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家属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这可被认定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根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审判人员自有裁量该车车主对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产生了一个司法解释的某条文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对该条文的理解,结合本案,对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系第三人,该第三人造成醉酒驾驶原告家属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存在第三者侵权的情况下,是否只有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即原告家属所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适当补偿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这样的问题同时出现于雇员因第三者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时,雇员在选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后,是否还能向雇主请求赔偿未得到赔偿的剩余损失部分。法理上称这种法律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是从本案中可以得出,无偿义务帮工者得到了第三者侵权人的赔偿后,就未得到受偿的部分,仍可请求被帮工人承担无偿帮工责任,对于这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会部分支持的。

另外,本案与将机动车交由醉酒人驾驶,醉酒人在驾驶途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案件不同。针对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因车主明知驾驶员醉酒,仍将该车交由其驾驶,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此类情况下,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