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再可诉

《安全法》实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参加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最多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服。《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就表示,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根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只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是一些法规允许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如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是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过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仅占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数的1.5%。新法实施后,提起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案件将大幅增加。

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最长30天

过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直至交足为止。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后,对涉及公安交通机关暂扣的车辆和赔偿金,可以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暂扣事故车辆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10天,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这期间不能收取事故预交金。新的规定为交通事故的调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交通管理机关建议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只对事故责任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过去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委托物价部分对肇事车辆进行损失价格评估,并依据这个评估结果,确定对当事人的处罚。

《安全法》规定,对事故责任驾驶员的处罚,只对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根据事故后果处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车辆损失的评估无实际意义。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又规定了对车辆损失有争议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因此,今后双方对车辆损失没有争议的,不进行评估。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物价部门等评估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