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在学理上,违约行为也被称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违约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违约行为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根据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可能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行为。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拘束。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已被解除、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基于合同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而确定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尤其应看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注意、忠实、协作、保密等附随义务。可见合同义务不限于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且包括了法定的和附随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第四,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行为不同于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侵权行为是对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的侵害,而违约行为则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权的侵害。由于债权是以请求权为其核心的,债权的实施有赖于债务人切实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会使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所以,任何违约行为都导致了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包括了各种不同的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如不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事实上,在建筑工程合同或者其他的商务合同当中都会有关于违约行为的约定,违约责所要付出的法律代价或者说接受的罚款都是要根据实际损失来判定的。其实也并不能单纯的说,说是要对违约方进行罚款的,因为当事人的这种违约责任,已经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对违约方的罚款是用来弥补另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