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十分清楚的是,如果存在着权利,那么必然要受到监督,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权力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实际上这也就是我国存在监察委的原因所在。但是许多人其实并不太了解监察委不受刑诉法制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一、什么是监察委?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指依据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25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监察委必须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原因是什么?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察委如果没有第三方实质权力制约,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保障嫌犯的人权,那么这在本质上就是历史的大倒退,甚至退回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以前,未来的监察委系统可能会成为权力最大、最跋扈、最腐败的部门,给中国的文明进程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全社会必须共同阻击之。

改革开放以来,纪委的双规涉嫌用党纪代替国法,甚至凌驾于国法之上,同时执政党也再三强调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而双规涉嫌严重违反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双规这一对党员使用的强制手段,在为反腐工作取得很大成果的同时,也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最为严重的是对人权的侵犯。因此,不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双规这一手段都倍受诟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国际上的的形象,我们依法治国的承诺也让人半信半疑。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阳光法案迟迟不能出台,新闻媒体不自由等因素,双规作为一种过渡在特殊历史时期也有其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虽然有不同声音,但是双规还是继续执行以待法制的健全。

法律专家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对反腐系统的改造都倾向于香港和新加坡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把行政监察、纪委、检察院反贪部门三者合一,组成全新反腐机构,然后作为侦查机关纳入刑事诉讼法,律师可以介入(当然某种情况下会见还是要批准,但通信权等不受限制),使得我国人权保护在法律规定的侦查阶段基本达到全部覆盖,当前两年行政监察中心试点的时候,这种声音越来越强烈,法律界似乎也对此充满信心。但是,我们都没有看到行政监察法具体草案,尤其是对原来的双规具体怎样设定更不知道,只是说用留置代替了双规。

还有留置的时间,开始有人说监察委有权留置嫌犯六个月,实践中,纪委双规对嫌犯权利的剥夺要远远大于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有的官员,为了能够尽快被移交检察院,可以说无所不认,六个月留置期间基本和侦查期间差不多,但是公安、检察、国家安全要羁押人,除了拘留最多一个月外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那么监察委留置这么长时间需不需要检察机关或者未来的法院羁押庭批准?作为一个律师,我想这是常识问题,怎么可以授权一个部门单方面将一个公民控制羁押六个月呢?这太可怕了!现在刑诉法授权公安机关等在不受外在制约情况下最长可以将公民拘留一个月已经是非常恶劣了。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关于监察委的相关规定是存在着争议的。比如说现在普遍认为监察委一定要受到刑诉法的制约。因为根据普遍的观点,认为监察委受到刑诉法的制约,才能够使其发挥其监察的合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