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二年,那么以下案例中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呢?

甲某有兄弟乙某、丙某,甲某父亲2003年去世,留下一栋房屋(登记在甲某的父亲和母亲名下),2006年甲某母亲把房子过户给了甲某,2009年,乙某和丙某向甲某要求分割房屋,甲某认为,父亲去世已经经过2年,甲某一直跟母亲居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屋里,居住在外地的乙某和丙某无权要求分房。

实际上,乙某和丙某是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的,并且乙某和丙某的请求权也没有经过诉讼时效,究其原因,本案实质上是一个物权纠纷而非继承纠纷。

律师分析:

父亲去世的时候,甲某、乙某、丙某以及母亲就视为继承了各自应得的房屋份额了(继承财产不需要特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自己要参与继承)。无论乙和丙有没有住过这个房屋,有没有提出要求要分房,他们在法律上已经继承了该房屋的一部分(甲占八分之一,乙占八分之一,丙占八分之一,母亲占八分之五)。本案并不存在继承的争议。

后来母亲把房屋过户给甲是有问题的,因为房子并不是母亲一人独有的,所以母亲不能擅自把房屋过户给别人,也就是说,乙和丙此时依然各自占有房屋的八分之一,乙丙对该房屋的请求权属于法律上的物权请求权,本案的纠纷属于无权纠纷。由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不管过多少年,乙和丙都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或者给付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