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轻辩护诈骗罪的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罪轻辩护诈骗罪的辩护词内容是: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关于定性问题简单描述。3.关于被告人在被害人处取得金额。4.被告人对资金数额供述。5.被害人处取得款项的性质。6.关于诈骗金额。7.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等。

二、诈骗罪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X某委托,受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X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定性问题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被告人X某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被告人X某自被害人O某处取得资金的数额

一)关于被害人O某对资金数额陈述

1、被害人O某曾在XXX有限公司信笺上记录“该房是借的O某共XX万元建造”。

2、XXXX年X月X日,被害人O某的询问笔录,第六页第一行“有凭证的就有XX万多元,此外还有XX万元是没有任何凭证的”,第七页第一行“具体数字我记不住了,总数在XX万元左右”

3、XXXX年X月X日,被害人O某的询问笔录第五页中,“X某向你借的钱有凭证的共计多少钱,总计XXXXXX元。除此之外,X某还向你借过多少钱?没有借条、汇款凭证的借款,我算下来应该有XX万人民币左右。……这XX万元你是如何算出来的?我也是估算下来,具体多少,我自己的说不清楚。”

被害人O某对资金数额陈述存在矛盾,明确表示没有凭证的款项数额只是估算。考虑到年龄因素,被害人O某对资金数额陈述不应成为量刑依据。

二)关于被告人X某对资金数额供述

1、XXXX年X月X日,被告人X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七页第八行,“具体的数目我自己都不记的,现在回想起来大概有XX万左右”。

2、XXXX年X月X日,被告人X某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XX万元”。

3、2011年X月X日,被告人X某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骗了XX万元”。

4、XXXX年X月X日,被告人X某第四次讯问笔录第一页,“到目前为止我自己估计借了XX万元左右的金额”。

5、XXXX年X月X日,被告人X某的讯问笔录第一页,“至XXXX年X月,共骗得O某人民币20多万元,不会超过25万元”。

6、XXXX年X月X日,被告人X某讯问笔录第二页,“至XXXX年X月,共骗得O某人民币20多万元”。

7、XXXX年X月X日,被告人X某讯问笔录第一页,“从XXXX年至XXXX年这几年里,共骗得O某人民币XX多万元”。

8、XXXX年X月XX日,被告人X某讯问笔录第二页,“你诈骗O某总共到底多少钱?人民币XX多万元”。

以上被告人X某对资金数额供述,一直较为稳定,能够与借条、收条和汇款凭证等等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人X某从被害人O某处取得资金数额应当认定为XXXXXX元。

(三)关于被告人X某自被害人O某处取得款项的性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X某对所取得的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是认定其是借款还是诈骗的重要依据。XXXX年到XXXX年,被告人X某有据可查的投资行为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根据被告人X某供述和被害人O某陈述,X某以上述的投资行为向被害人O某借过款,并且被害人还到过X某开的羊绒店中去过。这说明被告人X某自被害人O某处取得资金中,应有真实的借款行为。

(四)关于诈骗金额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某诈骗被害人O某XX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X市公安局X分局起诉意见书第二页第三行,“共计骗取被害人O某人民币XXXXXX元。其中,有犯罪嫌疑人X某签名的借条、收条共计人民币XXXXXX元,被害人O某通过银行转账、存款共计人民币XXXXX元,无凭证的诈骗金额人民币XX万元”。侦查机关对被告人X某诈骗金额认定,完全采纳了被害人O某XXXX年X月X日陈述。但在XXXX年X月X日,被害人O某陈述中,明确表示自己也记不清,是估算。

XXXX年X月X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某辩解借钱理由、赃款动向和涉案金额三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XXXX年X月XX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公诉机关。XXXX年10月13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仅仅对被告人X某进行讯问,X某的供述与以前相同。本案补充侦查完毕前后,事实认定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现公诉机关仅依据一段录音,指控被告人X某诈骗被害人O某XX余万元,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对被告人X某从被害人O某处取得资金,应当逐笔认定。

(1)以下几笔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双方在XXXX年11月26日签订了雇佣协议,约定XXXX年X月X日50000元借款充抵雇佣费用,该协议双方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XXXX年X月X日XXXXX元借款应当属于被告人X某的劳动所得。

被害人O某购买XXXX元生物黄金,属于合同关系。没有取走,委托被告人X某保管,X某没有返还,属于民事纠纷。

XXXX年X月X日XXXXX元,XXXX年X月X日10000元、XXXX年X月X日XXXXX元、XXXX年X月X日XXXXX元,明确约定利息及归还时间和归还对象,属于民间借贷。

(2)以下几笔有证据证明属于诈骗

XXXX年X月X日和XXXX年X月X日各骗取XXXX元(其中已经返还XXXX元),及XXXX年X月通过电话诈骗未遂一次。

(3)其他有借条、收条和汇款存款凭证的款项,尚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X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不应做为定案证据。

(五)被告人X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在XXXX年X月X日,被告人X某从厦门市来到上海市 派出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供述了部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X某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被害人O某没有追讨借款的宽容下,被告人X某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转而编造虚假事实进行借款,因而是偶犯。被告人X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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