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款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规划设计要求、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及缴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坐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高度、停车场、工程管线综合和竖向设计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程序;

(六)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要求事项。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有意向的受让方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但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用地和高、新技术园区用地除外。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直接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招标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投标者按规定的投标时间,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并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不低于二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开标后,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在决标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与市、县土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出让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决标之日起五日内按原数退还。

(五)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开标、评标、决标应邀请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人员到参加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时限起二十日内完成。

综上所述,国家是作为土地的拥有者,是不允许自由的买卖土地的,公民是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公民可以自由的转让土地,转让时需要签订相关的土地转让合同,转让合同应该包括以上内容,如双方的基本信息、转让的土地的信息、需转让的年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