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是由党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监督委员会是有权进行调查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审计处合署办公,共同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三项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

2、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开展党风廉政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3、查处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举报,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支持党员和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

5、开展党风党纪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协同组织、宣传等部门、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勤政为民、拒腐防变的能力。

6、协同学校党委组织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学校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就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提出意见,建立健全学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7、组织全校纪检干部的理论、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8、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