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再审刑事案件维持可否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什么是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三、什么是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抗诉分为两种:

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定的具体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

(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

(3)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

(4)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

(5)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但是最好要将申诉和抗诉分辨清楚。首先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认定其错误进行的决定。而抗诉则是人民检察院在做出的判定之后认为是有错误的这个时候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在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