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某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称电子公司)以履行大额合同为由,向某国有投资银行申请巨额贷款,因自身不动产不足以满足银行的要求,遂以同样的理由让某电脑销售公司(以下称销售公司)做担保人,将不动产也做了抵押。后来电子公司将带来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挥霍,贷款到期无法偿付。银行见电子公司资不抵债时,开始关注销售公司的财产。销售公司见此情形,前来咨询。了解过案情后,我想突破口应该在在主合同上。假设这份主合同无效,那贷款的用途或者电子公司展示的合同就有可能是有问题的。于是,调查了电子公司这笔钱的用途,发现了这笔贷款没有用于履行其展示的合同,大额合同有可能是伪造的,故电子公司有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我第二个担心就出来了:我的委托人是无辜的吗?我怎么证明他的无辜?一旦主合同性质转变,我的委托人会不会受影响?经过我的分析和论证,大胆的得出结论:电子公司构成犯罪,销售公司并未涉案。分析到这一步,后面问题就变得简单了。因主合同涉嫌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问题到此,大的方向已经解决了,剩下的就是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了。销售公司心里的一颗石头也着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