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 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

(二)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有关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只要按照具体的规定进行操作就可以,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这样自己的事情处理就会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合同的签订中需要自己注意具体的细节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