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动行贿与主动索贿是怎么认定的?

1、行贿人为了谋取利益,主动给予或暗示、答应事成之后给予受贿人好处,并以此作为利用受贿人职权为自己谋利的条件,此时受贿人是明知对方意图而贿赂为他人谋利,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上表观为以权换财。这样的行为,应当视为主动贿赂的行为,可以叫做主动受贿。

2、如果双方没有任何交易的约定,受贿人也不能预知对方会向自己行贿,受贿人在已经为他人谋利之后,对方为了感谢主动送给钱物,受贿人到此时明知对方意图,由于不好拒绝或不能拒绝而钱物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事前并不明知而没有前者的直接故意的行为,表现为间接故意。这样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动贿赂的行为,可以叫做被动受贿。

二、《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动行贿与主动索贿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判定处理,具体情况应当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进行处理,只要构成了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及到数额巨大的,最高是可以处无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