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和约束我国公检法部门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主要作用是为刑法保驾护航,保证刑法确实能够起到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安全的目的,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了解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很有必要,刑诉法司法解释155条是什么?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155条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2]21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给出了一个可予支持的范围。从其罗列的各种项目看,参照民法通则(1986年)第119条、侵权责任法(2009年)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等法条的表述形式与顺序看,该款规定彻底排除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简称“三项赔偿”),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也是明确告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最好与被告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不会判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刑事案件一并判决时不会判,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不会判”。按照上述规定,办案法官这种告知是正确的。

笔者以为,无论从我国立法目的、法律体系、价值取向、社会效果还是比较法等多角度看,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属于解释者(或称立法者,因为制定有权解释也是一种立法行为)有意放弃“三项赔偿”形成的“盲区”,而不是有意或无意遗漏形成的“法律漏洞”。其在刑事诉讼法限缩了“经济损失”文义许可范围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限制。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与任务,与立法者于立法当时确立的价值取向以及所要追求的社会效果是不相符合的。

明确限制了法律中经济损失的许可范围,使得经济损失的定义不至于太过空泛和笼统。刑诉法司法解释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说明和解释,在对刑诉法有所疑问时可以参考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