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由此可见,该法仅规定了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并未规定合伙人之间进行财产份额转让时还应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