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有型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非法占有型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国家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因而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非法占有型贪污贿赂罪的基本特征

对于贪污贿赂罪的修改与完善是1997年修订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其中对非法占有型贪污贿赂罪的修改补充尤为显著。修订刑法在对1979年《刑法》实施17年来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原刑法所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处罚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并在《刑法》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规定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几种特殊情况。此外,又在现行《刑法》第396条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两种新的犯罪。3种犯罪既有共性,也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而言,非法占有型贪污贿赂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客体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单位财产所有权。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的人员,廉洁奉公、严格自律是国家法律、政策对他们的根本要求,因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这是所有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征。此外,非法占有型贪污贿赂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单位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该类犯罪与权钱交易型及其他贪污贿赂罪的区别所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单位财物的行为;二是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或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其共同点表现为将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而且都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方可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且为特殊主体,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另一类是单位犯罪主体,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明确非法占有型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特征,有利于我们对这一类犯罪进行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类犯罪。其次,由于本类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所以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