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程序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一)预选阶段1.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家数”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2.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申请发行A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推荐预选企业,并报送企业预选申报材料。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发行部根据《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目录》(证监〔1997〕13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且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已出具关于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符合真实、公正、合规标准承诺函的企业,受理其申报材料,并登记受理时间。4.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发行部在受理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相关批文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意见。两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5.中国证监会预选审核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15个工作日后,发行部开始对企业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收购兼并方案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选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和预选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初步确定企业股权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二)审批阶段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企业通过预选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制作正式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发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企业发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