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根据各当事方事故责任和致害后果等因素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计算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但是财产损失中可能既包括直接的损失也涉及间接的损失,例如:车辆运营期间的可期待收入、当事人因伤亡而减少的某些可期待收入等等。

对于这些间接损失的赔偿常引起各方当事人的争执,但根据我国的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只要权利人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由于此次事故导致了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人就应当赔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的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于1999年发布《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据此交通事故中产生的间接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偿付。

交通事故间接损失如何赔偿

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减值损失。

1、停运损失。最高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规费)。保险费系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运行;养路费也是拥有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新车缴费一年后即可短期报停,并非交通事故发生后必然产生的损失;养路费、保险费的性质与运管费相类似,系营运车辆必须缴纳的费用,是其取得营运利益的成本,也是其得到停运损失赔偿的前提,故营运车辆主张了停运损失再主张上述费用的,系诉讼请求的重合,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非营运车辆主张保险费、养路费的,如修理时间较长,且未同时主张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或者租车费用的,可予考虑。

3、减值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减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减值损应否赔偿,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明确对于减值损失,从质的角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应否赔偿,具体应从量上考虑:如果只是一般轻微碰撞,由于价值较小,影响不大,且通过修理或者折价赔偿可以弥补损失,无需考虑其减值,否则徒增讼累。但是,对于重大碰撞,遭遇毁损后其减值很明显的、且价值较大,如该损失被法律所摒弃,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