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的中间人属于拐卖儿童犯罪的共犯,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分别处理。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报道,隆回县高平镇民政办、计生办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名,强行将婴儿从监护人手中抱走,又在没有收取到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有知情者称,每送一名婴幼儿到福利院,计生干部可得到1000元甚至更多的回报。有关公职人员主观上有出卖和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和出卖儿童的行为,完全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