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类型的案件,有自诉和公诉两种类型,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上诉送达的规定,将案件审理的结果寄送给当事人。对于不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向当事人寄送审理结果的,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相应的处罚。

一、刑事诉讼法上诉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

1、直接送达

即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2、留置送达

含义: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例外:对于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绝接收,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3、委托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4、邮寄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

含义: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二、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

关于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期限。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上诉第二审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主要有以上五种,司法机关的职员,必须按照既定的方式,向指定的当事人寄送案件审理的结果,对于不服从审理结果的情形,也不得拒收,只能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规定,向上一级的司法机关,再次提出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