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宪法监督的概念是什么?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也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有什么?

在监督机关审查处理违宪案件的方式上,各国也各不相同。就处理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的案件来说,有以下两种不同方式:

1、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

2、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关审查。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属于事后审查的方式;

宪法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就带有事前审查的性质。

三、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1、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综上所述,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宪法规定是基本要求。为保障宪法的实施,查处违宪行为,我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要对宪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宪法活动的,要立即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地方省市,当地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