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女士诉称,她和弟弟从小就被养父母收养,养父很早就去世了。2006年10月,养母印女士也因病撒手人寰。但令戴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养母死后,弟弟阿德却独自占有了养母生前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价值31万元的房屋、银行存款9万元、现金10400元,还有红木大橱、家用电器及金银首饰等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戴女士认为,她和弟弟都是印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养母的财产应该由他们两人平分。

但戴女士的弟弟阿德却称,养母死前,几次三番留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及9万元存款留给自己。“而且我母亲生前是与我们一家共同生活的,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算遗产要分,我也应该多分。”

由于戴女士和弟弟协商不成,两人最终走上法庭。为了证明母亲生前确有口头遗嘱,弟弟阿德特别申请了舅舅一家及母亲好友包某作为证人出庭。

“10月1日和3日,我姐姐曾经两次亲口对我们说,要将房子及9万元存款全部留给儿子。”阿德的舅舅、舅母作证道。

“10月5日,我去医院探望她,她明确表示要将房子留给阿德的。”包某在法庭上这样陈述。

“我10月5日那天正巧也在,我是听见姑妈对她的一个老朋友这么说的,要将房子给儿子。”老人的侄女也补充道。

庭审中,法院查明,印老太太系10月1日发热,两天后医院向老人的家属发出病危告知单,10月4日,老人住进医院,当天神志清楚,精神状态和对答尚可,直到10月6日陷入昏迷状态,一周后老人与世长辞。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印女士在10月1日时虽有发热病症,但其病情并非处于十分危急的状态,且其此种状态持续数天,直至2006年10月6日才陷入昏迷状态,在此期间,印女士完全可以用书面或录音等其他形式立下遗嘱,但却没有,因此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至于证人称10月5日老人在危急情况下立有口头遗嘱,法院认为,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天仅有包某一人陈述其为遗嘱见证人,另一证人陈述其仅听见了老人与一老朋友的部分谈话内容,并非为印女士的遗嘱见证人,故此“口头遗嘱”一说,法院不予确认。

据此,法院认为阿德主张的口头遗嘱无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