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理论上通行的观点,行为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财产,是划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对一般盗窃来说,比较好掌握。但对于计算机窃取财产,其既遂与未遂的判断则有一定难度。作为盗窃对象的电子货币是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同传统的物质财富、货币、金融票据、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等,在表现形式、管理使用方式和存取、汇兑程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不可用处理盗窃传统“财物”的思维方式,来处理盗窃电子货币的问题。而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地判断盗窃电子货币的既遂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通常情况下遇到的一个难题是,犯罪人往往是在刚刚把其他储户或者属于银行所有的公款划入或者截留到其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账户中,尚未提现就由于某种意外因素被查获。对于此类行为的既遂与未遂,一向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大致有这样几种观点:

1.“提现说”。即以是否提现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已提现者为既遂,未提现者为未遂。持提取说者认为行为人非法将他人数额巨大的电子资金秘密划入自己的账户,在没有提取现金或作其他使用之前,可能发生未遂或中止。

2.“入账说”。即以是否将资金划入自己或他人账户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非法将他人电子资金划入自己的账户,就成立盗窃既遂,不存在未遂和中止问题。

3.“区别说”。即不完全以是否提现和入账作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利用计算机划拨电子资金的,应当以入账为既遂;对于凭空增大,硬性上账的,应当以提现为既遂。

4.“认可说”。即以计算机程序是否认可作为区别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已被计算机认可的,为既遂;未被计算机认可的,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