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2004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是在2004年“旧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它是在原有基础上延续和发展的,是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推出的部门规章,以确保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公正、有效处理。新规修订的原因可总结以下方面:

首先,交警办案程序需要可操作性。旧规中某些办案程序规定存在不细化、不规范的问题,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现实中,道路交通事故中有约75%是可以进行自行协商解决的,若能够对此规定进行完善,使民警少介入,则会大大提高效率。旧规在这方面不够具体、细化,难以操作。新规主要从细化入手,在事故重新复核、交警执法问责、“快速处理”规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推广。

其次,交警的执法需要程序型规范。如今,交警在全国分布范围广、流动性强,从而造成各地交警的程序、证据意识差异很大。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不完善和不细化,就会容易造成极少部分民警执法办案的随意性,从而致使执法程序上出错。这时,当事人很可能会选择上访来解决问题。因此,在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社会背景下,对办案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7年5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推出《服务群众16条措施》。一年多以来,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服务群众16条措施》中,总结了许多经验。实践证明,新规中新增加的许多内容是可行的,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法条及亮点?

1小事故首先撤离,再自行协商?

由于汽车拥有量、道路数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现在正处于交通事故高发期,总量居高不下。交通事故是造成拥堵的主要原因,这与畅通、高效、安全的交通基本需求不相适应。尤其在大城市,90%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没有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害,一般都事实较清楚。完全可以“快速处理”。针对旧规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设有“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安全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应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