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合理的使用,需要做到信息主体自愿提供,自主取消,报酬请求,信息收集者明确收集目的,来源正当,安全保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近期连续报道出全国各地政府、高校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例,又一次触动了人们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的敏感神经。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2016年我国6.88亿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短信等造成经济损失达915亿,人均133元。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惊恐不已,寻找法律保护的途径。立法者也积极地回应人们的诉求,相关法律如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等,都在为个人信息编织保护网。自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两高”也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人们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个人信息的概念在网络安全法以及“两高”《解释》中均有提及: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具有人格利益和自由价值。个人信息可以根据个人的生活轨迹勾画出信息主体的外在形象,具有可识别性,随着信息的积累,无论是购物、交谈、网络浏览记录,还是个人基本信息记录,均能形成对特定人生活状态的表述。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随着“互联网 ”的概念兴起,大数据时代下的经营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能力显著提高,衍生出许多以搜集个人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的公私商业机构,能精准地了解消费者、用户的需求,让企业付出较少的广告投入从而获取更高的收益。以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商业模式为例,网站获得广告费的基础是能够利用用户搜索的历史记录,利用含有个人信息的账号向用户投放个性化的广告。用户虽然免费使用搜索引擎,但是用户的搜索记录等数据反哺网站,是搜索业务得以获利的价值源泉。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将会导致信息的泄露,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但是,对于个人信息过度地保护将会导致信息的闭塞与不流通,阻碍信息社会的经济发展,背离个人信息保护的初衷。如何合理地使用个人信息也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对个人信息使用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商业需求。企业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将直接产生效益。从可交易的数据来看,位居前列的是关于个人信息的信用数据、行为数据、通信数据、医疗数据。在2017中国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交出的成绩单是:交易流水累计突破1亿元。

二是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利用需求,集中表现为国家安全,为防止、查明、追捕刑事犯罪,为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的重要经济、金融利益等目的以及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以学术研究或统计为目的进行的数据处理且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数据只用于学术研究或科学统计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等等。

三是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还能在社会诸多方面发挥作用。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正式运行,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利用,使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客观上促进了一个具有较高诚信水平社会的形成,例如银行发放贷款时对于个人信用的审核,2015年六盘水市公务员招录工作中根据“考生考试诚信数据库”拒绝录用6名考生。

民法总则中有关个人信息的相关固定条例,个人的信息应该在安全以及合理的前提下被使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数据库中有关个人信息的详细资料,是由自己在使用时一点点进入该库的。那么我们在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就应该着重注意必要的一些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