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位于大陆的房产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2、申请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大陆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友代为办理;没有亲友的,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办理;在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同样,该授权委托书亦应当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

3、申请遗产继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前述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证明文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时带来)到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4、申请人凭中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产资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二、办理房产继承的产权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2、房地产继承的《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

3、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办理程序:登记收件权属调查立案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登记产权核对发证

(三)办理期限: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予办理的,在收件之日起10个工件日内将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房屋继承法律手续

一、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

房屋继承登记步骤:

1、房屋评估

2、继承公证

3、房屋测绘

4、继承登记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房屋继承手续的步骤: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如果符合相关政策,可免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1%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四、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须知(一般)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