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时,机动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

首先,我们最重要的就是要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七十六条的规定来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看,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

1、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我要详细介绍的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双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错,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等,则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双方应当负担同等责任。但《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与以往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同的规定。

《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

1、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案件中,因为施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2、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仅具备一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并且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减责条件,即机动车一方得先自证自己无过错,再证他人有过错,才能依法减轻其责任,否则,就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本意。这就是所谓“撞了不白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维护了弱者利益。

3、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但这一免责前提也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有人想借交通事故自杀,而机动车也存在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没有尽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义务,那么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