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居期间双方财产会发生混同,难以区分,即会被认定为同居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要进行分割。但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较多,如果不属于同居财产,那么将不参与财产分割,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实践中,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中,以下财产即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1、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