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特色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除了银行存款以外,新《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其他资金运用渠道,从原《保险法》限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同时新增“投资不动产”一项。“投资不动产是原法没有的渠道,很有潜力,而且可以间接地扩展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