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经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许某所驾车辆在A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故A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A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承担,再超出部分由许某承担。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均于法有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扣除许某支付的500元,护理费应扣除许某支付的1080元;关于营养费,确定为2700元;关于交通费,确定为300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父母均有退休金且有独立住房,故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请;关于二次手术费,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为8500元;关于许某支付的医疗费21778.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器具费98元、护理费1080元,其可向A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房租3700元应由陈某予以返还。以上为交通事故法院怎么判决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