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可以,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因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可以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但需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董事占无关联董事半数以上即可,如果董事会人数排除关联董事少于三人的,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这样,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担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