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凡在行使继承权时歧视妇女,不尊重妇女的继承权的继承活动,妇女均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对待。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如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

三、代位继承的转继承男女平等。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