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是什么?

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主要集中在其概念以及构成要件上。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其次,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第四,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二、处罚

对斡旋受贿罪以受贿论处,即依照受贿罪处罚规定处罚:

①、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5万元≤个人受贿数额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

5千元≤个人受贿数额

④个人受贿数额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酌情予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受贿和行贿行为都是发生的非常单纯,即只有双方互动的行为而引发的贿赂犯罪,如果有第三人在其中作为中介来进行斡旋的话,可能会将这样的犯罪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最后犯罪成立的话可能会将在其中斡旋的人也作为共犯一起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