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车正常行驶时,行人冯某从非人行通道横穿马路,由于很突然,尽管刘某紧急刹车还是把冯某撞伤了。交管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本以为冯某负全责,自己就不用赔偿了,不料冯某竟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交管部门也认定应作适当赔偿。为什么刘某要赔偿?在本案中,刘某无责任,因此如果冯某遭受的各项损失分别在上述规定的各项限额内,那么由保险公司赔偿就行了。如果超过了法定的限额,那么,刘某应对超过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举例说明,假如冯某的医疗费用为1万元,那么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足的9000元由刘某个人负责赔偿9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很明确,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