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要选准遗嘱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将以下人员作为见证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他们的近亲属、子女、与其在财产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②必须邀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有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见证要符合遗嘱的生效要件。遗嘱见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见证人的证明行为,使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确保遗嘱真实有效。因此,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嘱的过程之后,必须在书面遗嘱、见证书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应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及地点,而遗嘱人也要签名予以认可。进行录音遗嘱见证时,录音不能间断,录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应在录音中讲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单位、与遗嘱人关系等。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在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应做必要的记录;未有记录的,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要求见证人要如实转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动。凡不符合以上见证条件的,则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不能按遗嘱继承分配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本案中,由于作为见证人的两名律师的疏忽,没让遗嘱人廖老汉在见证书上签名,致使见证书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造成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廖某也就不能按遗嘱继承整个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