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以下税种:

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40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 x税率(5%)。因此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 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 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 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人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一般为25%。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 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使用权力,如果要进行转让,当然是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的。除此之外,诸如转让房屋、转让车辆等情形也是需要缴纳你一定的费用的。在您缴纳完相关税费之后,也一定要记得向有关机关索要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