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有哪些

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

与此相较,收受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例如,春节期间下属看望县委副书记,并送给其2万元。该副书记从未为下属办事,下属送钱时也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对此应认定为收受礼金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在年节假日期间多次收受财物,最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的,则所有钱款计算为受贿。

例如,党员领导干部2009年春节收受下属张某1万元,2010年春节收受张某2万元,2011年春节收受张某2万元,同年中秋节收受张某1万元,2012年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利益办事,则上述6万元均应认定受贿。再如,下属单位逢年过节给上级领导发放“慰问金”等各种名目的奖金,一般以收受礼金错误论;但如果上级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为下级单位或下级单位负责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与收钱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则应当认定为受贿。

实践中有不少收受巨额礼金没被认定为受贿的案例,如媒体上报道过原来的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这个案件。他收了57万的礼金、红包,没有认定为受贿,对他的职务也有所降低,但是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也有800多万被认为礼金、红包,没有认定为受贿。

二、收受礼金的处罚是怎样的

当前对收受礼金的处罚,主要是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收受礼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有一部分专家学者主张,对所有收受礼金的行为应当一律按犯罪处理。其中一部分人建议,《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以便将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收受礼金作为受贿犯罪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另有人建议,《刑法》中应增设“收受礼金罪”,将收受礼金的行为单独作为一种犯罪处理。这一建议曾经写入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但最终未被采纳。

因此,目前在我国收受礼金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单纯收受礼金但不为送礼者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收受礼金仍会受到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会被开除党纪。

通过对比,我们清楚的发现收受礼金与受贿之间的区别其实也不算少。一般收受礼金都是出于一种人情往来,不会涉及到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现实中,有不少打着人情往来旗号,而实际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此时要注意区分,这样才能做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