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我想大家都对它的相关内容有所了解。那么私拿回扣是职务侵占罪是什么呢?它的哪些内容又是对于法律而言有所触及到的呢?职务侵占罪的判定量刑又应该是什么呢?以下内容均为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私拿回扣是职务侵占罪吗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心中的疑惑找到答案.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收受人一般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包括账外暗中回扣和“账内明示”回扣两种形式,暗扣不为人知,明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有据可查。一般账外暗中回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扣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的定义为:“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关于业务拿回扣算涉嫌职务侵占罪,请看下文:回扣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而且有效的营销策略,否则回扣不会如此盛行。有人认为回扣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是有其一定原因的。目前回扣几乎存在于各个行业,只要存在交易的地方就几乎可以看到回扣的影子。回扣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报酬,很多人在市场经济中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甘冒犯罪、被辞退、丧失信用等风险而收受回扣。再加上回扣具有隐蔽性,一般都是双方私下交易,治理困难,这也是回扣之所以广泛存在的主要原因。回扣从表面上看,是经营者给买方、经办人或中间人的一种报酬。但回扣的那部分金钱往往就属于买方的,把原本属于买方的虚高于商品价值的部分价值作为回扣的形式,装入了经办人的腰包,其实“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得利的是卖方和经办人,受损的是买方和消费者。即使回扣是由卖方支付的,卖方也决不可能做蚀本生意,卖方在付给回扣时往往采取抬高价格、账外经营、逃避财务制度监督等方式,在加重消费者经济负担的同时,侵吞国有资产,偷逃国家税收等途径来实现加倍的利润。根据《刑法》第163条(商业受贿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七、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量刑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触及法律并严重损害自身文明素质的行为,如果触犯了职务侵占罪的话,不仅会得到法律制裁,对自身以后的生活也会有翻天覆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