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一个基本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应当公开正是为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一项有效制度。依据证券法规定,执法公开体现在两个方面: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运行规则应当公开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运行的规章、规则以及一些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是证券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求被管理者遵守规定,就必须要使其知道和明了有关规定。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制定有关规定以后,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一般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有关报刊上公布。

2.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公开进行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意见。对某些重大的行政处罚,如较大数额的罚款和剥夺其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举行听证的处罚有:(1)停止发行股票资格的;(2)限制、暂停证券经营业务或暂停从事证券业务的;(3)撤销证券经营业务许可,或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的;(4)对公民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5)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举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公开进行。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向听证申请人提出其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申请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证据进行质证。听证会公开进行,赋予被处罚人申辩权,让其允许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群众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防止和减少处罚的错误,保证严格执法。同时也是对被管理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的好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