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财物损失达到数额巨大,则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将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故而,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定罪量刑的问题。在具体认定中,毁坏程度的不同,所认定的数额幅度也不同。毁坏包括毁灭和损坏两层含义,认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时,只有在财物被毁灭的情况下,才指财物整体的价值的大小;而当财物只是被部分损坏的情况下,仅指财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的大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正确理解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严格区别毁灭和损坏二者的内涵,才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价格鉴定方法:由于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进行价格鉴定时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方法,影响了执法的统一和公正。根据《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大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被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小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毁坏公私财物涉案物的价格鉴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损坏物的损失价值,若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2、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2)修复应能使外观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被损前的状况;(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案情的不同,经破坏不能修复还原的鉴定物,按照毁坏前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包括采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等,其原物鉴定价值减去毁坏物残值,得出的结论就是鉴定物价值;可修复还原的鉴定物,其修复还原费用加和,即投入的修复成本,就是损坏物鉴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