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租的,合同因履行期满而终止,此时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就没有了合同依据,而是一种无权占有的行为,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占有权是一种侵犯,所以是一种侵权行为。

原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不得因为租赁期限届满而免除,相反应当继续参照原租金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如果出租人又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新租金低于旧租金的,原承租人承担旧租金加上因出租人不能交房对新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新租金高于旧租金的,两次租金的差额部分是出租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同时,出租人对新承租人承担的交房不能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据此,如果承租人实在无法协商,可以以租赁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三种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空房屋并赔偿我刚才所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