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残杀亲戚孙子被判死刑

付某是枣阳人,坐过牢,妻离子散后,就来到随州市随县吴山镇的外甥女婿任某家寄住。付某在外打工时,曾给任某寄过钱。后来,他打算在任某家养老,遭到拒绝。付某就向任某索要以前寄的钱,任某没有给,付某因此耿耿于怀。

2015年7月22日早上,任某夫妇到地里做事,他们的孙子小明让付某打扫院子、喂猪,付某心生不满,竟抄起一根棍子击打孩子的头部。小明哭喊倒地后,付某害怕被人听到,又按住孩子的头部、捂住其口鼻,导致小明窒息而死。随后,付某将小明抛入水井,自己则离开任某家,躲进山林。

任某回家后,发现孙子不见了,打电话给付某询问。付某支吾其词,一会儿说带小明买蚊香,一会儿又说带他去武汉、河南玩。任某感觉不对劲,报了警。两天后,小明的尸体被找到。警方在周边多次搜寻,未发现付某踪迹,于是悬赏2万元征集线索。2015年8月20日凌晨,在山林中躲藏了数日的付某饥饿难忍,悄悄回到吴山镇其姐姐家中躲藏。后来,在姐姐等亲属的劝说下,付某选择了自首。

此案日前在随州市中院开审。法院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不能从轻处罚。法院因此作出判决,判处付某死刑。

故意杀人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