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从刑法条文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明确表述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此理解为转化前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似乎更符合条文的字面意思,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认为转化前提必须构成上述三罪的话,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对盗窃数额不大和非多次盗窃行为、诈骗及抢夺数额不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伤害或杀人行为的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话。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这种案件的本身特点和危害性质,而且使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第269条和263条的规定在定罪的基础上严重失调,会导致重罪轻判,从而不利于对抢劫行为的打击。若转化为抢劫罪其量刑幅度比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要高。如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不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若转化为抢劫罪,量刑幅度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而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轻伤的,若转化为抢劫罪,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者之间的重大差别是显而易见的。此种情况下对于盗窃数额不大和非多次盗窃行为、诈骗及抢夺数额不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应以刑法269条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理论中转化犯的一种,而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它即可以在罪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轻罪向重罪转化;也可以在非罪(违法行为)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化。根据该理论不难看出,只有在前后之不同行为中有至少有一行为达到犯罪或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适用转化犯的规定。对于1979年刑法典第153条即现行刑法典条第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典第269条。所以,对于先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应把握这样的原则即先前行为为不构成犯罪之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只有在其后续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犯罪或者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转化为转化型抢劫罪。当然,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则不认为是犯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说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认为非法占有数额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这里笔者要提醒的是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可以构成犯罪,所以盗窃数额未达较大但次数多的,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不能忽略这种情况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