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勘查。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勘查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采集证据,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并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在勘查人员工作时,管辖地公安交通部门必须派员维护现场秩序,一旦勘查结束,应立即恢复交通。

2、调查取证。勘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还可以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如果认为当事人事故前曾饮酒或者吸食毒品的,还可以提取当事人血液进行化验。

3、检验、鉴定和评定。当事人在事故中死亡,对尸体进行解剖,必须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除外。当事人受伤或致残的,其进行伤残评定工作必须由法医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4、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发生一定期限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出示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各方。

处罚和赔偿调解。责任认定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有关责任方进行处罚。并且召集当事人对受害方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服调解内容的,可以提起诉讼。